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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买一赠一方法组合出售的管帐及税务处理

时间: 2024-06-06 14:20:56 作者: 赛事案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诉》(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75号第三条)规则:企业以“买一赠一”组合出售产品,不归于捐献,将总的出售的收益金额依照产品公允市价的份额分摊承认各项出售收入。

  事例:某玩具零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买一赠一的方法促销自产玩具,规则以每件15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购买A玩具的顾客可获赠一件B玩具,A玩具正常出厂价格150元/件,B玩具正常出厂价格50元/件,该玩具零售企业A玩具单位本钱80元/件,B玩具单位本钱20元/件。当期该玩具零售企业出售AB玩具组合100套,收入15000元。

  出售AB玩具组合应承认运营本钱为: 100×(80+20)=10000(元)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法组合出售本企业产品的,不归于捐献,承认各项产品的出售的收益时应将总的出售金额按各项产品的独自价格的份额来分摊:

  分摊到A玩具上的收入=买一赠一全体收入×A玩具独自价格/(A玩具独自价格+B玩具独自价格)

  分摊到B玩具上的收入=买一赠一全体收入×B玩具独自价格/(A玩具独自价格+B玩具独自价格)

  关于本钱扣除,应依照实践出售产品的实践本钱进行结转就行,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据实扣除即可,没什么份额分摊之说。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若是将主物和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归于上述买一赠一状况,赠品不视同捐献不交纳增值税。

  只开具主物发票,赠品没有一同开具或只在备注栏填写,则赠品要视同捐献要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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